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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办事指南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打印文章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住房的;

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㈢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㈣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㈦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㈧离休、退休的;

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被判处刑罚;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㈩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以上㈠、㈡、㈢、㈣、㈤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提取程序

(一)符合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印鉴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二)各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办理。

三、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㈠、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3、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或银行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以直系亲属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在管理部签订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时,配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有多名继承人(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分别出具中心认可的合法委托书;

7、申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要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和职工身份证;

㈡、职工除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1、购买自住房

1.1  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合同签订和交款收据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1.2  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费用支付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3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1.3  单位组织团购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团购协议、购房职工清册购房款发票(或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凭证)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团购协议签订和交款收据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1.4  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2.1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含私房联建)、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或联建房协议)、私房联建名单(私房联建提供)、费用支付凭证;(2)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村镇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合同、费用支付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2.2  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费用支付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3、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工夫妻双方一方工作或户籍所在地有住房贷款,至少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超过2万元、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且无逾期的,可以在每年9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职工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对冲其中一笔;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偿还。

3.1  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收据及贷款所购房房产证、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清贷款的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6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房屋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不含罚息),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3.2  偿还自住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同一套房屋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不含罚息),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及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全部提前还贷后6个月内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不含罚息),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无住房证明;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12月份提取1次;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5、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中心领导审批;(3)重大疾病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证明开具后6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至千元位。

7、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离休、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1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调令;

9.2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调令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

9.3  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4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原单位改制、破产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⑴职工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⑵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本人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人民法院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证明。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㈢、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应申请办理转移手续,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娄底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印鉴),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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