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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办事指南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打印文章


一、告客户书

欢迎贵单位及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发生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使用;

3)职工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定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4)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这样就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5)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6)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享受低利率的住房贷款;

7)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具有银行储蓄卡的所有功能,且终身免收年费;

8)单位为职工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可列入成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职工能安居乐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

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分逢角进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填写《单住房位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部审核后,设立单位及个人账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卡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单位在办妥缴存登记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经办人应根据开户职工月汇缴额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补缴:

单位和职工因故漏缴、少缴以及未按照规定标准或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注明补缴职工姓名、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并报送管理部。


五、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已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部分由财政工资统发部门每月代扣代缴,单位缴存部分由单位负责每月按时汇缴到位。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
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启封、并户

(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由转出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入、转出单位签盖印章。

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原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待调入单位设立账户后再办转移手续。

(二)职工账户的封存与启封: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缴交随之中断,账户无法转移,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封存在原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如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则办理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变动单位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单位办理封存、启封手续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职工账户的并户:

同一职工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准确、唯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所有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在同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如在不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必须先将这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同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2、所有需合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个人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需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到各管理部办理。


七、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比例

因停产满一年、连续亏损两年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报程序为:

1、单位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并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提交会议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表决结果在单位公示

3、单位向管理部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并将职代会决议报管理部;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变更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报管理部核定后从每年7月1日起执行。


九、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

(一)缴存信息变更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合并、分立文件或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各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同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各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更换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

3、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各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二)单位缴存人员变更和销户

1、变更:单位发生缴存职工人数增减变化的,应于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前,向管理部申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2、销户。职工办理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余额或住房公积金转移后,注销个人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的文件或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到各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其余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备注:以上所有表格请到娄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ldgjj.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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