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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办事指南---汇缴.补缴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3月12日】 打印文章

1.汇缴:

单位在办妥缴存登记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经办人应根据开户职工月汇缴额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补缴:

单位和职工因故漏缴、少缴以及未按照规定标准或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注明补缴职工姓名、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并报送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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