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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效行使各项职权,使管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管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允许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市政府办拟定。
会议的日期和议程变更,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四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管委会会议需要列席的人员,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确定。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市政府办公室、管委会监管小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管委会提出属于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交由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 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列入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和委员向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三章 决议的表决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管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决议由管委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条 管委会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通过决议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管委会在审议议程中,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时,经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本次会议可以不提付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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