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新闻资讯 主要业务 办事指南 机构介绍 查询服务 政策法规 维权专栏 留言板 网上住房公积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主要业务>> 公积金缴存>>正文内容  
     
 

单位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点击数: 【日期: 2009年10月01日】 打印文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本身已经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新开户后理所当然应为符合缴存条件的职工进行补缴。另外,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依法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ldgjj.com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娄底京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备案号:湘ICP备0902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