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新闻资讯 主要业务 办事指南 机构介绍 查询服务 政策法规 维权专栏 留言板 网上住房公积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正文内容  
     
 

厦门:伪造印章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牟利 被告人被判刑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8月17日】 打印文章


        新华网福州7月7日电(记者郑良)厦门思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靖明以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发票方式,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陈靖明提供加盖了伪造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印章、佛山市一家地产有限公司售房合同专用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发票联》给陈某,以此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套取公积金人民币41520元,从中获得“中介费”人民币6800元。
  2009年5月至9月间,陈靖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7枚、事业单位印章12枚、公司印章37枚,以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方式,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共实施犯罪20起,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62.3万元,从中牟利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靖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及事业单位印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

 
     
ldgjj.com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娄底京博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备案号:湘ICP备0902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