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方便和快捷,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职工服务,根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龙卡业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太平洋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开展职工使用联名卡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通知如下: 从2010年9月1日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须本人持联名卡到中心所对应的业务网点办理提取申请,其提取的金额由中心直接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