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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标准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8月08日】 打印文章


  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一是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二是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三是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四是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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