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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7月12日】 打印文章


              
                 2010612010630开展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一、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核定每个职工201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核定后,要告知职工本人。
                二、2010630日前,各单位要将《2010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区及长、望、浏、宁四县(市)单位报所在地管理部,铁路有关单位报铁路分中心,以下同)审核。

三、根据长沙市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测算,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高为8722元。按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测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1047元,即月缴存额不得超过2094元。为维护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凡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低于5%的,必须调整比例至5%以上;月缴存额低于80元的,原则上调整至80元,即月缴存额一般不得低于16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

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

3、国有企业、外商投资等单位,2009年在岗职工人均收入在19200/年以上的,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4、所有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五、凡单位申报有超上限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160元的,需上报中心审批,由市管委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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