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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7月12日】 打印文章


        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开展2010年度的(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求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因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09年职工月均工资数据,暂以2008年的数据计算,待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的数据后,再作调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 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96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等确定以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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