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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7月07日】 打印文章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娄公积金发[2010]20号

           

                     关于娄底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
                                              
                                             对账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娄底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完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调整方法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单位和职工均各不低于5%,不高于12%。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14元),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上限的按实计算;最低不得低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580元)。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逢分逢角进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201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6014×12%×2≈1444元,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722元。
  (五)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根据湘金监管办函 [2008] 5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属驻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标准执行。
烟草、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湘政办函[2008]196号、[2009]89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清应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至2010年6月。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打印出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该表格可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常用表格下载”中下载),2010年7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四、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一)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一个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按相应的缴存比例确定当年月缴存额,期间只变更人员的增减情况;缴存额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各缴存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年度变更清册》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至元位。若填报时仍有角、分,则向上取整,角、分不能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单位在调整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于2010年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本单位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对账完毕后,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反馈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及时办理职工账户的并户和转移手续。
六、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已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供养人员,单位、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工资统发部门每月代扣并按月代缴。
  (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三)如在基数调整中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ldgjj.com)查询,或直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联系(市直8238291;娄星8228760;钢城8619515;涟源4437662;冷江5230856;新化3568905;双峰6823262)。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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