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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公积金提取管理 骗取公积金将受严惩

【点击数: 【日期: 2010年07月02日】 打印文章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骗取公积金行为发生,确保公积金使用安全,福建省建设厅、监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公积金提取工作的审核,加大对骗取行为、非法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惩治力度。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加强审核把关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加强异地购房提取、共同购房提取以及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提取的审核,防范骗取行为的发生,确保所提取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已开展异地购房(包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审查其购建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加强审批后的复查与稽核。同时,各管理中心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互助工作机制,协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对2人(含2人)以上(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建立面谈制度,对申请人分别进行约谈调查并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调查,确认其所购住房为自住的,允许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其贷款是否属于购房贷款,管理中心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取申请人签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管理中心及所辖管理部应该多渠道核实公积金用途,要充分利用设区市及县(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地方税务网查询系统及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上网查询、联网查询、定期拷贝比对核查等方式,查询、核实职工购房和购房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骗取公积金行为  将记入征信系统

        通知要求建立对骗取行为的处理机制。对于已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骗取行为及金额将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反映在其个人信用信息上。

         同时,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当地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对骗取行为作出处理。

        通知强调,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对于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通过互联网、报刊、短信、街头广告发布住房公积金提现广告的,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收集,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电视、报刊进行披露曝光。(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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